2018-08-18 1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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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有關事項的通告》(粵經信規字〔2018〕4號)。對800MHz集群系統、230MHz無線數據系統、1.4G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1.8G頻段無線接入系統、150MHz 和400MHz頻段專用對講機系統、短波通信系統(15瓦以下)、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等專網頻率使用許可做出全面規定。全文如下: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有關事項的通告
粵經信規字〔2018〕4號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工作指南》(工信廳無〔2017〕109號),為做好我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相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權限
(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做好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具體包括:800MHz集群系統(發放許可前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批準)、230MHz無線數據系統(跨市組網)、1.4G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1.8G頻段無線接入系統、150MHz 和400MHz頻段專用對講機系統(跨市組網)、微波通信系統(3400-7125MHz頻段除外)、短波通信系統(15瓦以下)、民用雷達通信系統、視頻傳輸系統等用頻;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其它通信范圍僅限本省,且國家已完成規劃,并不需要與空間業務進行協調的地面業務用頻(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除外)。
(二)各地級以上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做好轄區范圍內,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事項。具體包括:230MHz無線數據系統(本市組網)、150MHz和 400MHz頻段專用對講機系統(本市組網)。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辦
(一)新申辦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除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以及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還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之外,其它用頻須在使用前按照本通告規定的許可權限范圍,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使用許可。
(二)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續期。使用人原取得的使用許可已明確期限的,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通告規定的許可權限,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續期申請。使用人原取得的使用許可未明確期限的,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規定,視同該許可期限為10年執行,如無線電頻率使用時間已超過10年并且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通告規定的許可權限,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續期申請。
(三)辦理渠道。通過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眾網網上辦事渠道提交申請材料,申辦詳細要求請參閱網上辦事-辦事指南-無線電頻率指配審批的具體內容。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發放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法定憑證。新辦和續辦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使用無線電頻率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對于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試驗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的其他情形,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與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