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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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工業與信息化部對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46 號”的形式公開了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此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劃分規定》包括總則、正文和附錄三個部分。根據《無線電規則》(2016版)修訂情況和我國的國內協調結果,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世界協調時”的定義,增加“氣象輔助陸地電臺”“氣象輔助移動電臺”的定義。二是對有關無線電頻率劃分進行修訂,共涉及13種無線電業務、110個頻段。三是針對國際腳注的修訂有210條(其中,修改140條、新增47條、廢止23條),針對國家腳注的修訂有15條(其中,修改4條、新增11條)。
此最新版本所主要修訂的內容包含了:依據WRC-15議題結論對業余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衛星水上移動業務、衛星移動業務、空間研究業務、水上移動業務、衛星航空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衛星固定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等進行修訂。
其實早在2015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5)就修改了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有關國際無線電頻率的相關劃分規定,這次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本質上其實是與其決議保持一致。